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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語: (一)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籤,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,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。 (二)本器材不得逾中文仿單建議之最長配戴時數、不得重複配戴、於就寢前務必取下,以免感染或潰瘍。 (三)如有不適,應立即就醫。 中市衛器廣字第10903031號、中市衛器廣字第10903032號、中市衛器廣字第10812295號